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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规范市直学校教师支教工作
湘潭在线11月10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锴 实习生 乔梦霞 通讯员 谭京湘)为扎实有效开展“心连心走基层、面对面解难题”活动,着力破解教师晋升职称难题,日前,湘潭市教育局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印发《关于规范市直学校教师“城乡交流”“援助支教”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城乡交流”“援助支教”的考核内容、工作量认定办法,为优秀教师向农村、薄弱学校流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按照我省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师系列晋升副高级职称,须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晋升中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中级职称,须累计有3次以上主持(参与)对口支援工作(含送教下乡、送培到县)的工作经历,且有一定成效;教研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教研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校外教育机构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基层校外教育机构或学校工作经历。
《通知》明确,市直城区学校的在职教师申报“城乡交流”“援助支教”的服务范围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界定的农村、薄弱学校。“城乡交流”的支教教师不承担派出学校教育教学任务,脱产到受援学校支持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支教满1学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援助支教”教师须在受援学校兼职授课不少于3课时/周,其他课时可以通过指导备课、听课评课、导师引领、巡回讲学、专题讲座(培训)、开展跨校联合校本研究、跟教学习、开设拓展型课程及其他形式完成,且须要纳入协议学校课表或协议具体内容。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直学校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工作,原则上应以“城乡交流”为主,确因学校学科教师紧缺或承担有重大教育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援助支教”。此外,支教学校、教师要主动接受监督,严禁支教走形式、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市教育局将不定期进行走访督查,听取反馈意见,确保援助支教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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