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制定 “国民健康法”

2017.03.09点击: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建议制定 “国民健康法”
  我国长期缺乏一部卫生基本法,这使得卫生立法的质量不理想、立法边际效益下降。目前,卫生基本法的草案编写工作正在推进,但是在法律名称、立法层次、立法范围、立法角度等方面尚未取得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董文勇联合提出,建议卫生基本法的名称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健康法”,借此规范关系国民健康事业全局的方向性问题、基础性问题、关键性问题、公共性问题和共同性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健康领域各种矛盾日益增多,这些突出矛盾既反映了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与健康之间的紧张关系,又暴露出健康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卫生体制的基础架构存在偏误、缺漏与虚弱,也与我国卫生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
  唐祖宣和董文勇一致认为,局限于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的立法难以发挥基本法的基础性作用,侧重技术性操作的卫生立法也不匹配基本法地位,只有制定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健康法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草案名称采用 “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概念不符合立法宗旨,建议法律名称引入“国民健康”这一概念,法律文件名称可以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健康法”。
  他们建议,扩大立法范围,根据国民个体的和整体的健康需求设计文本结构。内容结构可设置为:总则、健康权益和义务、国民健康事务、国民健康服务和管理、国民健康促进、健康风险防控和健康保护、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和服务、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与宁养、健康服务支付、药械保障与药械安全、民族医药服务、健康补偿、国民健康资金保障、执行和监管、奖励和法律责任等。

  他们还建议,法律主要规定制度框架、法律原则等层面的内容,侧重健康法治秩序构建,可以不具有操作性和司法直接适用性。为保障立法科学、民主、有效、审慎,可同时准备多套立法方案以供评估筛选。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